江西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

校园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与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江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持续将校园食品安全纳入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 行动,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全力守护校园食品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 铁拳 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暨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类典型案例公开如下 :   1. 南昌市进贤县市场qy体育监管局查处江西省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7月2日,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通报,反映江西省某学校食堂存在 三防 措施未落实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存在 三防 措施未按要求规范设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4年4月29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再次接到当事人 三防 措施不到位的信息通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食堂 三防 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进贤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28日,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接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反映当事人食堂未落实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工作人员未佩戴厨师帽,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12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堂从业人员在加工操作区域仍未佩戴厨师帽。当事人从业人员未佩戴厨师帽进行食品加工制作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景德镇市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浮梁县某中学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6月7日,景德镇市浮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浮梁县某中学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91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日,浮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浮梁县某中学食堂采购的豆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豆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豆角后,通过素炒制作了成品菜为该校师生提供供餐服务。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浮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源区某幼儿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6月4日,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源区某幼儿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标签未标明生产厂家的椰蓉,采购无标识标签的腌菜,采购的腌菜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椰蓉与腌菜。经查,当事人采购标签未标明生产厂家的椰蓉,制作月饼供师生食用;采购无标识标签的腌菜,制作菜品不定期供学校职工食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安源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新余市分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分宜县某小区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8日,新余市分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分宜县某小区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4日,分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分宜县某小区幼儿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 三防 设施不到位,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4年4月17日,分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洗水池下水管道尚未完善、存在破损,当事人食堂 三防 设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分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 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溪市某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4月29日,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溪市某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溪市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在厨房储物柜里发现豆豉一袋,净含量为20kg;麦之初雪津啤酒一瓶,净含量为300mL,上述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同一储物柜里,现场无过期食品标识及区域划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某幼儿园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花生油)制售食品案   2024年5月2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幼儿园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花生油)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幼儿园食堂采购使用的花生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花生油的黄曲霉毒素B?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的涉案花生油主要用于制作菜品供在校学生食用,当事人采购涉案不合格批次花生油未查验供货商家的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截至案发,被抽检不合格批次花生油已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8.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载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7月8日,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载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存在 三防 措施未按要求规范设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4年5月5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出入口虽设置了 三防 设施,但为方便人员进出,已将设施抽离,形同虚设, 三防 措施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9.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某学校食堂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4年3月4日,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玉山县某学校食堂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即日起改正。2024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仍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0.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和镇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15日,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和镇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9日,接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吉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和镇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存在 三防 措施未落实到位,留样样品记录错误,工作人员未佩戴厨师帽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吉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1.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孝岗镇某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1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孝岗镇某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的灶台货柜内有2包原味豆浆粉,净含量500克/包,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同一储物柜里,现场无过期食品标识及区域划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4-08-29